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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生自行送件◇ 臺北市113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113年8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

發佈單位 : 學生安全與生活輔導中心 發佈者 : 楊崇宏

獎助學金名稱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3 年度第 1 學期 就學費用 補助

學生申請期限

1130801起至113930

申請方式

V

學生自行申請

 

於學生申請截止日前送至學安生輔中心

申請辦法及申請書相關網址

https://bit.ly/32OyLlW
 

V

學士生

 

碩士生

 

博士生

申請資格

一、 申請人 為 設籍臺北市 之 非自願離職 失業勞工 且 子女就讀 國內 大專院校 具正式學籍( 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 進修學院 、學士後各學系 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 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二、申請人 須 於 11 3 年 4 月 1 日至 1 1 3 年 9 月 3 0 日期間 非自願離職失業 ,且 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 失業 1 天以上未滿 6 個月 〔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

三、申請人及配偶 112 年 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 48 萬元以下 。

四、申請人子女 未 領取 政府其他同性質之 各類就學補助 或 學雜費減免 優待 例如 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補助 、 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等, 不予補助 。

五、申請人子女就讀 「私立大專」 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 1.75 萬元者, 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 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本局補助 ,如未退回,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補助資格。

繳交文件

()申請書 含切結書 正本 1 份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 影本 1 份 。

()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 或 最近 1 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 (請洽各就業服務站) 影本 1 份 。

() 子女 11 3 學年度第 1 學期 已 繳費之就學繳款單 須含 學校繳款單及 繳款 證明 影本 各 1 份 。

() 申請人及配偶 「 11 2 年度 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正本 各 1 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請 列印 ,並先 行 核對 申請人及配偶 所得 總額 是否低於新臺幣 14 8 萬元

()戶口名簿影本 1 份。 配偶及子女 若 與申請人不同戶籍 時 ,應併同檢附 戶口名簿影本 若 申請人 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 影本 應載 詳細 記事 若 申請人為外國 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 門居民,應 檢 附居留證影本

           

詳情請洽 市民熱線 1999 或 搜尋 臺北市政府 勞動 局 官 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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