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獎學金名稱 |
內政部移民署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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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請期限 |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114年3月17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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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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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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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申請截止前送至學安生輔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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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法及申請書相關網址 |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申請流程: 1、請先依附件填寫申請表,送學安生輔中心。 2、承辦人登錄系統列印具編號之申請書,再請申請人持申請書送給導師簽名,於學生申請期限內繳回具流水號之申請書及申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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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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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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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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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 |
申請資格 |
一、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2.(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 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4.(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 5.(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 6.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二、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三、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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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項及獎金 |
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15,000元。 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5,000元至10,000元。 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獎學金7,000元至12,000元。 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8,000元至12,000元。 新住民證照獎勵金3,000元至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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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 細 申 請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檔。 |
承辦人聯絡方式:金小姐 分機:049-2910960 轉 2311 電子信箱:ylchin@nc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