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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予暨大
一、依據:依教育部112年3月30日臺教學(五)字第1120032361號函辦理。
二、說明:有關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7條 第1項及 第18條 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業經行政院於112年3月25日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號令,定自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