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觸法!持有「穿雲箭」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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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吉盛約用助理員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18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105924號函辦理。
二、近期各警察機關陸續查獲大陸地區進口之商品「穿雲箭」(商品圖如附件),該商品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引爆火藥,可射出金屬彈丸,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後段「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如經查獲販售系爭商品之賣家或買主,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追處。
三、若在校區發現該物品,請立即通報學務處學安生輔中心及轄區警察局處理,持有者將遭到送辦,請勿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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