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居留證號之外籍人士」家庭年所得採計方式
發佈者 :
楊崇宏
前情提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繳交說明
補充說明:這篇指的是學生本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申請身障類學雜費減免時,其他應列計家庭年所得的父母或配偶有外籍人士時解決的方法。學生本人不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則不符學雜費減免的申請條件,不在本篇討論範圍。
結論: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家庭應計列人口為無居留證號之外籍人士時,其年所得仍應一併計列。
一、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申請人(學生)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二、承上,倘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為無居留證號外籍人士,則應檢附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之財務文件。
三、學生任一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前開外籍人士時,學生應提供下列文件供學校審核:
1.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2.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者)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前開無居留證號之外籍人士之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之財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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