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下半年役男(79-93年次)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甄選作業
法規依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
二、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三、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公告事項:
一、對象條件
(一)基本條件:79年次至93年次出生且尚未接獲徵集令之 役男,但一般資格以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常備役體位役男為限。
(二)申請類別:
1、「一般資格」:役男合於基本條件得依意願申請,不限學(經)歷。
2、「專長資格」:具本公告役別機關所列專長條件之 一者,得擇一條件提出申請,且限單一條件申請單一役別機關(項目);專長項目員額及資格條件(如附表1),請至內政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替管中心)/一般替代役申請/最新消息查詢/114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服一般替代役甄選作業資訊系統。
(三)具下列限制條件不得申請服替代役:
1、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曾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
2、役男有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切結緩徵原因 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15年1月31日前消滅,得提出申請)。
3、役男有各類(役)別機關所定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條件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如附表2)。
二、申請期間:自114年4月1日(星期二)9時起至114年4月30日(星期三)17時止;替代役訓練班管理幹部至114年10月31日(星期 五)17時(或申請人數額滿時)止。
三、注意事項
(一)未在學役男於申請替代役登錄後,應即向戶籍地公所辦理「請服替代役暫不徵集」至114年6月30日止。
(二)現行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常備役體位役男服替代役,於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為10個月;實際服役期間,依兵役法及行政院核定役期為準。
(三)具僑民身分役男,居住尚未屆滿1年於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得填具「自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切結書,徵兵處理後徵集服役。
(四)役男於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後,得於抽籤7日前(即114年6月6日前、管理幹部於截止申請日或申請人數額滿時前)向戶籍地公所切結申請撤回,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核處(副知管中心)。
(五)役男經核定服替代役後,於接獲徵集令前,得依其意願切結放棄服替代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廢止(副知替管中心)並依兵役法規定徵服應服之兵役,且爾後不得再申請服替代役;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者,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六)以專長條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應於114年4月30日(含)前取得有效之證照(管理幹部於114年10月31日或申請人數額滿時);惟該項考試毋須再經實習或實務訓練者,同意以准考證併同合格錄取成績單參加甄試。另以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條件申請者,於申請期間尚未畢業致未能取得畢業證書者,得以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記載之就讀科、系、所名稱提出申請,並於核定後下達徵集令前,由戶籍地公所查驗畢業證書;其因退(休)學未能取得畢業證書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本次服替代役資格,爾後再依意願申請。
四、其他公告資訊及注意事項,詳細資料請查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