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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發佈單位 : 學生安全與生活輔導中心 發佈者 : 金佑苓校聘助理員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一、教育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並就讀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在學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本要點急難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如下:

(一)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1.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2.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學生或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發生下列事故: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持有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具特殊因素之急迫性個案,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依前項各款各目申請者,每年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家庭中之學生或幼兒以前項第二款事由為申請時,僅得核給一次。

發給急難慰問金之學生或幼兒,其家庭持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除核給第一項金額外,另核給一萬元。

四、申請急難慰問金者之家庭總收入,依第二項計算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

前項家庭總收入,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所得額合計項目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父母或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第一款採計。

學生或幼兒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得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具明理由,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併送學生所屬學校或幼兒所屬教保服務機構加具意見彙整後,報本部核准者,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收入,免依前項規定予以合計。但學生已成年者,應由該學生出具書面理由或證明文件、資料辦理。

五、本要點急難慰問金之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如下:

(一)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審核: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委由之學校辦理研提意見後,由本部辦理審查核定。

(三)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受委由學校辦理慰問金撥款至學生所屬學校或幼兒所屬教保服務機構,並由其轉送學生或幼兒。具特殊因素之急迫性個案,經本部專案核准者,免經前項申請程序,得由專人致送慰問金。

 

◎  申請應附資料:

1.申請書(印出填寫後送至學安生輔中心)

2.在學證明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4.父、母(監護人)及申請人(共三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若當事人死亡「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可取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無所得、財產者,亦需檢附所得及財產清單佐證。

※如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無法提供所得清單或財產清單者,請出具書面理由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申請項目證明文件(請檢附申請書規定之文件)

6.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  校內申請流程:

1.學生自行印出紙本申請書並填寫內容,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送至學安生輔中心。

2.由承辦人協助於系統登打資料,印出正式申請單後請學生將申請書送給導師簽章,再送回學安生輔中心跑後續用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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