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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4學年度助學金及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颱風及0728豪雨)資訊

發佈單位 : 學生安全與生活輔導中心 發佈者 : 金佑苓校聘助理員

獎助學金名稱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4學年度助學金及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颱風及0728豪雨)資訊

相關網址

https://www.tf4dr.org/relief_rules/3

申請方式

紙本申請

送件方式

學安生輔中心彙整

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114年9月26日

獎學金簡述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設置本助學金,前述重大天然災害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獎助學金申請資格

學制

(不含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V

V

 

成績

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前學期操行平均成績

-

-

經濟弱勢或家境清寒

具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戶籍地

-

其他

-

申請應附文件

1.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1份

2.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1份

4.在學證明1份

5.切結書1份

其他資訊

給獎金額

新臺幣15,000元

名額

-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

賑助資訊

賑助資訊(https://www.tf4dr.org/relief_rules/5):

一、申請賑助案件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或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

(二)自有住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

(三)本人及配偶未有其他住宅者。

(四)依其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數分為二類:

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

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之1.5倍者。

  • 需申請者,請洽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為事發三個月內,與助學金不同)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資訊

賑助資訊(https://www.tf4dr.org/relief_rules/4):

一、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之種類如下:

 (一)死亡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

 (三)重傷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租屋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六)住戶淹水救助:低收入戶及已列入政府扶助之中低收入家庭,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七)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因災致失去依靠,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撫育或安養、養護者。

 (八)緊急物資賑助:因災緊急所需民生物資短缺之災區。

 (九)其他賑助:依個案情形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專案賑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範圍,參照內政部所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及經濟部所定「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規定訂定。

  • 需申請者,請洽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為事發三個月內,與助學金不同)

詳 細 申 請 辦 法 請 相 關 網 址

承辦人聯絡方式:金小姐   分機:049-2910960 轉 2311 電子信箱:ylchin@nc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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