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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流程及規定

發佈單位 : 學生安全與生活輔導中心 發佈者 : 陳俊丞校聘助理員

一、 本校學則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經核准者,
為缺課;但因公請假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目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一學期內請假(缺課)逾全學期授課時數
三分之一者,應令辦理休學,由學校通知限期辦理休學與離校手續,
仍未辦理或其二年休學期限已屆滿者,則予退學。一學期內曠課逾全
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則應予退學。

二、請假流程:

(一)非重大考試期間

1.系所助理設定導師前:系主任-學安中心-附知任課老師

2.系所助理設定導師後:導師-系主任-學安中心-附知任課老師

(二)重大考試期間

分會任課老師及導師-系主任-教務處-學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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