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復注意事項】
發佈者 :
洪乙芹約用助理員
【11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復注意事項】
申復期限至111/11/30(三)17時前止,逾時不後!!
◎查調說明-教育部送財稅中心查核之級距結果(合格條件說明):
1. 家庭年所得(父母+本人):110年度家庭年所得合計70萬元以下
2. 利息級距(父母+本人):110年度家庭應計列人口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以下
3. 土地不動產價值: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650萬元以下
※ 需【同時符合】以上三項條件,弱勢助學金查核結果才為「合格」!
◎申復作業:對查核結果有疑慮者,請持以下證明文件至生輔組複查更正!
1.年所得超過70萬: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利息超過2萬: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利息來自優惠存款利息,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需再提供台灣銀行存摺影本(含封面、內頁-應含優惠存款質押標的明細)
3.土地不動產超過650萬:111學年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以上相關資料應列計人口: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本人+法定監護人
B.已成年:本人+父母
(2)學生已婚者:本人+配偶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本人
◎資料去哪裡申請?
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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