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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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名稱 |
內政部移民署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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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紙本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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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方式 |
學安生輔中心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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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注意事項 |
◎申請流程:(申請證照獎勵金者請自行寄件) 一、請先依附件範本填寫申請表(不須先找導師簽章),備齊相關證明文件,送至學安生輔中心。 二、由承辦人登錄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系統並列印具編號之申請書,請同學於3月2日下午19時檢查信箱,收到初審通過信件者,請於115年3月3日至學安生輔中心領回正式申請書,再持正式申請書請導師簽名(請事先與導師約時間),並於115年3月10日前繳回申請書。 *備註:因去年申請人數較多,故本次校內初審排序為: 1.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 2.114-1學期成績。 3.完整送件時間順序。
◎重要時程整理: 一、校內收件期限:115年2月23日起至115年3月2日下午13時30分 二、校內初審通過通知信:115年3月2日晚上19時 三、領取正式申請書日期:115年3月3日(星期二) 四、正式申請書(需導師簽章)繳回學安生輔中心期限:115年3月10日下午17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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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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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學士班 |
碩士班 |
博士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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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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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一、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2.(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 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4.(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 5.(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 6.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二、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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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項 |
(一) 獎助(勵)學金 1. 總統教育獎勵金: (1) 申請資格:新住民子女。 (2) 當年度「總統教育獎」獲獎者。 2. 特殊才能獎勵金: (1) 申請資格:新住民子女。 (2) 最近3年(112、113或114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擇一申請, 但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①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 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 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 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際國中 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性(含亞洲 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 ②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 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8 名者;參加 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6 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比賽。 ③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 獲得特優、優等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 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名者。 ④參加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名者。 3. 優秀獎學金: (1) 新住民: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之非公費生,114-1學期學業平均(學士生)85分以上;(碩、博士生)80分以上。 (2) 新住民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之非公費生,114-1學期學業平均(學士生)85分以上;(碩、博士生)80分以上。 4. 清寒助學金(具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 (1)新住民: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之非公費生,114-1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 (2)新住民子女:大專校院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之非公費生,114-1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 (二) 證照獎勵金(自行至內政部網站填寫報名系統並列印申請表及切結書,並將相關申請資料於3月23日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 1. 申請資格:新住民,參加勞動部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及格,且持有最近 3 年 (112、113 或 114 年度)勞動部製發之甲、乙、丙或單一級別「中華民 國技術士證」,惟每年僅能擇一職類一級別申請補助1次,歷年累積申請 次數達3次即不得再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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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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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助(勵)學金:(1-5項為必附資料,6-8項請依申請獎項檢附。) 1.申請書1份(初審先以附件2範本填寫,不須找導師簽章,初審通過再將正式申請書送給導師簽章) 2.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需可看出本人或父母其中一方原生國籍及婚姻狀態,如無法檢附者請另附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3.114-1學期成績單(請勿附歷年成績單) 4.本人帳戶封面影本 5.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1份(附件第23頁) 6.申請清寒助學金者請附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7.申請特殊才能獎勵金者請附得獎成績證明 8.申請總統教育獎勵金者請附2026總統教育獎獲獎證明
二、證照獎勵金: 1.申請書(自行至內政部移民署網頁填寫並印出) 2.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內容須含申請人及配偶「記事不省」並載有本人姓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如未設籍需檢附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3.最近3年內(112、113或114年度)由勞動部製發之甲、乙、丙或單一級別「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 4.切結書(附件第21頁) 5.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1份(附件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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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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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獎金額 |
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15,000元。 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5,000元至10,000元。 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獎學金7,000元至12,000元。 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8,000元至12,000元。 新住民證照獎勵金3,000元至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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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 |
新住民優秀獎學金:尚未公告 新住民清寒助學金:尚未公告 新住民子女優秀獎學金:尚未公告 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尚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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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 細 申 請 辦 法 請 瀏 覽 相 關 網 址 或 參 閱 附 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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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聯絡方式:金小姐 分機:049-2910960 轉 2311 電子信箱:ylchin@ncnu.edu.tw

